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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服務提供者係指符合規定之資格條件,提供臺北市店家可應用的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,且經主辦單位遴選通過並公告之資訊服務業者。

服務提供者須提供使用期間至少6個月以上之數位行銷、電商支付、經營管理或雲端服務等類別服務方案,其方案尚須包含相關技術服務諮詢與配套教育訓練等內容。

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資訊服務業者,得申請成為服務提供者:

  1.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登記,且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「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」、「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」或「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」之事業。
  2. 實收資本額、資本總額或資本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。
  3. 具有數位行銷、電商支付、經營管理或雲端服務等服務方案銷售或營運之相關實績。
  4. 提供之服務方案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、獎勵或補助。
  5. 最近三年內無執行各級政府機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。
  6. 未因執行各級政府機關採購案受停權處分,或雖受停權處分而期間已屆滿者。
  7. 最近三年內未曾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。
  8. 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、勞工、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相關法律規定,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確定之情事。
  9. 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。

受理期間自「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補助作業要點」/「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申請須知」公告日(11198日)起至1111017日下午5時止,逾時不予受理。

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,以親送或郵寄(以郵戳為憑)方式送至執行單位(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—221432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79號2樓):

  1. 申請書
  2. 推廣計畫書,至多可申請3項服務方案送審。
  3.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。
  4. 最近1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(未滿1年之新創公司可以最近一期「營業稅申報書」替代)。
  5.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文件。

申請採批次收件,原則每7日為一梯次,各梯次審查收件截止日依計畫網站公告為準。

各梯次收件時間截止後,申請文件若有缺漏或錯誤,申請者應於接獲通知之補正期間內完成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該梯次不予受理,須重新申請。

遴選結果經主辦單位核定後,將於臺北市商業處網站(https://www.tcooc.gov.taipei/)與計畫網站(https://taipeibdx.tw/zh-tw/)公告服務提供者名單。

服務提供者須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監督查核作業,如實地抽查後台使用流量紀錄(system log)或其他查核方式,及後續之相關績效追蹤及調查研究,未配合而經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未完成改善者,主辦單位得視情節輕重,撤銷或廢止其資格,並自公告名單中移除。

已上架計畫網站之服務方案,若有內容調整、版本更新、價格變更等調整需求,須經執行單位審核同意。

服務提供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主辦單位得視情節輕重,撤銷或廢止其資格,並自公告名單中移除:

  1.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、隱匿等情事。
  2. 執行情形與申請文件不符。
  3. 不符作業要點所定之資格。
  4. 無正當理由中止服務方案之提供。
  5. 提供不實之請款文件予受補助店家辦理核銷。
  6. 經主辦單位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未完成改善。
  7. 其他違反作業要點或相關法令之情事。

補助申請期間自「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補助作業要點」/「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申請須知」公告日(11198日)起至1111121日止,倘補助經費用罄或有其他政策變更之情事時,執行單位得提前公告停止受理。

依公司法、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完成登記,且稅籍登記及實體營業地址位於臺北市之店家(營利事業)皆可申請,每一店家以補助一次為限。

公司或商業登記可至「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」網站(https://findbiz.nat.gov.tw/fts/query/QueryBar/queryInit.do),稅籍登記則可至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」(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)查詢。

實體店面係指提供顧客服務或產品之固定營業場所。

停業中的店家既無營運事實,不得申請補助。

輔導期間自受補助店家與服務提供者簽訂服務方案契約日起至112531日止。

申請之服務方案所訂金額即為補助金額,各方案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45千元。

一律採線上申請,申請者須將下列資料上傳計畫網站:

  1. 申請書。
  2. 實體營業地址證明資料,如營業現址照片(至多3張)或稅捐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(401)收執聯等。

申請文件若有缺漏或錯誤,申請者應於接獲通知5個工作天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駁回其申請。

申請經審查完竣後,主辦單位會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,並將核定補助之店家名單公告於臺北市商業處及計畫網站。

受補助店家須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監督查核作業,如實地抽查後台使用流量紀錄(system log)或其他查核方式,及後續之相關績效追蹤及調查研究,未配合而經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未完成改善者,主辦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之全部或一部,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

計畫目的在於輔導店家由實體經營跨入數位轉型門檻,推動店家運用數位科技,提升經營能力,故原則不可隨意中止使用或更換已申請之服務方案。

店家倘基於個案理由申請中止使用,執行單位將依該服務方案已使用期間,計算補助款返還比例及金額,該店家則不得再次申請補助。

受補助店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主辦單位得視情節輕重,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之全部或一部,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:

  1.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、隱匿等情事。
  2. 應用情形與申請文件不符。
  3. 不符作業要點所定之資格。
  4. 無正當理由中止服務方案之使用。
  5. 檢附不實之請款文件辦理核銷或有虛報、浮報之情事。
  6. 經主辦單位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未完成改善。
  7. 其他違反作業要點或相關法令之情事。

服務方案申請審核通過以主辦單位發出核定函及網站同步公告為準。於此之前,送出申請之店家,於接獲系統通知資格審核通過5個日曆天內,得選擇更換服務方案(以1次為限),同時需填寫下列制式說明,email至系統客服信箱taipeibdx-qa@cpc.org.tw以完成更換服務方案之申請。

 

本店家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(公司/商號登記名稱)原申請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服務提供者/服務方案名稱),今變更申請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服務提供者/服務方案名稱),特此通知,俾利貴單位進行後續變更行政作業。

 

此致

主辦單位:臺北市商業處

執行單位: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

 

公司(商號)名稱:OOOOOOOOO

統一編號:OOOOOOOO

負責人:OOO

補助經費分為兩期請款,可由店家自行或服務提供者代店家提出補助金額之申請,各期請款經執行單位審核同意後撥付款項:

  1. 第一期款:服務提供者完成與店家簽訂服務方案契約及方案使用教育訓練後10個日曆天內,至計畫網站上傳服務方案契約書影本、教育訓練之證明(教程資料、簽到證明、照片等)、發票正本、店家請款證明及申請補助總表(店家自行申請者免附)等文件,並開立請款領據辦理請款。
  2. 第二期款:於服務方案契約期程結束後20個日曆天內,至計畫網站上傳店家使用紀錄、導入成效資料、發票正本、店家請款證明及申請補助總表等文件,並開立請款領據辦理請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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